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魏玉申,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巨野县**镇**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11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玉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魏玉申驾驶鲁******号三轮汽车,沿巨野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385公里+100米处时,将沿327国道南侧路边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撞倒,致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受伤,后被害人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玉申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丙损伤程度构成重伤,被告人魏玉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丁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4.被告人魏玉申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巨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伤情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玉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玉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玉申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玉申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生
检察员孔德合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玉申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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