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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磊、范思敏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魏磊,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街**号**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栋**单元**室。2016年8月25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行政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魏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思敏,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坊**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栋**单元**室。2018年3月9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上海路派出所行政罚款伍佰元。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范思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磊、范思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魏磊、被告人范思敏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坛子口附近的解放西路御河湾养生广场旁的路边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夏某某(另案处理)贩卖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魏磊、被告人范思敏在南昌县象湖金沙大道的马路旁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夏某某(另案处理)贩卖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魏磊、被告人范思敏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坛子口附近的解放西路御河湾养生广场旁的路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夏某某(另案处理)贩卖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魏磊、被告人范思敏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栋**单元**室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磊、范思敏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磊、被告人范思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3次,即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2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三小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磊、范思敏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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