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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福明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魏福明,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68********,汉族,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座,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单元,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被福州市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被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与2010年被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要求,看守所未收押。同年7月4日,经台江分局批准对被告人魏福明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福明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魏福明窜至台江区红旗新村8座楼下空地处利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以对锁的方式将受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新艺牌电动车盗走,随后将盗窃的电动车藏匿在台江区建海小区楼梯斜坡处,被告人魏福明到案后追车时发现该电动车遗失。故该被盗电动车未追回。被盗电动车新艺牌TDT02Z型,车牌号:仓山9****(绿牌)。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电动车店情况说明、电动车转让协议、电动车GPS轨迹图、福州市公安局合成侦查中心侦查报告证实本案的侦查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福明的供述和辩解;

4.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20年7月6日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3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福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88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福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福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婷如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魏福明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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