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秋杰故意杀人案)_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魏秋杰,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威海**服装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县**镇**村**号,捕前住威海**服装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6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秋杰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秋杰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成某某发生争执,后心生怨恨。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魏秋杰通过“拼多多”手机客户端下单购买了十瓶含有溴敌隆成分的杀鼠剂。2020年6月11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魏秋杰在威海**服装有限公司二楼车间门口饮水柜处,趁无人之际将四瓶杀鼠剂倒入成某某使用的饮水杯内。被害人成某某少量饮用后即发现异常,并于同年6月15日报警。在成某某的水杯中提取的液体及成某某的血液中均检出溴敌隆成分。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魏秋杰在威海**服装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查、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秋杰为报复他人,秘密向他人饮水杯内投放剧毒鼠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秋杰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魏秋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秋杰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