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魏红军,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0********,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销售分公司员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小区**栋**室,住安徽省巢湖市**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红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3日将该案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巢湖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魏红军在巢湖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371.65万元。魏红军将所骗取钱款用于个人挥霍、高利放贷及偿还个人债务。
1.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魏红军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倒卖石油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0万元。
2.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魏红军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倒卖石油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5万元。
3.2017年,被告人魏红军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倒卖石油为名,骗取被害人洪某甲人民币50万元。
4.2017年,被告人魏红军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倒卖石油为名,骗取被害人代某某人民币40万元。
5.2017年,被告人魏红军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倒卖石油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65万元。
6. 2017年,被告人魏红军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洪某乙人民币10万元。
7.2018年,被告人魏红军在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倒卖石油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6.75万元。
8. 2018年,被告人魏红军在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倒卖石油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42万元。
9. 2018年,被告人魏红军在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倒卖石油为名,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299万元。
10. 2018年,被告人魏红军在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倒卖石油为名,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140万元。
11. 2018年,被告人魏红军在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阚某某人民币7.9万元。
12.2018年,被告人魏红军谎称可以将被害人黄某某代理的汽车新能源产品在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站点内进行推广、销售,并以需花钱找人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0万元。
13. 2017年,被告人魏红军向被害人潘某某谎称巢湖市巢南加油站和建材厂加油站与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其可以将这两个加油站转给被害人承包,并以需花钱找人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0万元。
14. 2017年,被告人魏红军虚构巢湖坝镇**安置房项目,诱骗被害人褚某某、王某乙入股投资,从而骗取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8万元。
15. 2017年,被告人魏红军谎称可以将被害人刘某某所有位于安成路的一块地转成商业用地,并以需花钱找人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40万元。
16.2018年,被告人魏红军谎称可以将被害人张某乙代理的**牛奶在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站点内推广、销售,并以需花钱找人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8万元。
2019年6月27日,经巢湖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魏红军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张某丙、王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褚某某、黄某某、张某乙、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魏红军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红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晶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红军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