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魏英,曾用名魏新连,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小区**幢**室。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被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魏英通过电话联系吸毒人员刘某某,欲向其贩卖300元毒品冰毒,当日17时45分,魏英收到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300元毒资。当日19时许,刘某某到长宁县**镇**小区**幢**室魏英住处卧室内,将购得的300元毒品冰毒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英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英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属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章剑
检察官助理:张元柏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英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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