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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训杰、马国荣诈骗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魏训杰,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1********,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小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被告人魏训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国荣,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6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宜兴市,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门**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马国荣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国荣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训杰、马国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1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魏训杰、马国荣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集镇,先后5次虚构承接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等事由,骗取丁某某、王某甲现金及转账,价值共计人民币61万元。其中,被告人魏训杰参与诈骗3次,骗得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马国荣参与诈骗3次,骗得人民币1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某日,被告人马国荣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集镇,虚增中标好处费数额,骗取丁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魏训杰、马国荣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集镇,虚构承接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的事由,骗取丁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马国荣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集镇,虚构承接工程需要交纳好处费的事由,骗取丁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4.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魏训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集镇,虚构承接工程需要交纳中标好处费的事由,骗取王某甲现金人民币5万元;

5.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魏训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集镇,虚构承接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的事由,骗取王某甲转账人民币40万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魏训杰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马国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合作协议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魏训杰、马国荣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魏某某、被害人丁某某、王某甲、被告人马国荣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训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马国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训杰、马国荣共同实施部分诈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芬

202049

附:

1.被告人魏训杰、马国荣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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