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91号
被告人魏超(绰号“超儿”),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镇**组**号。因吸毒,于2009年1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0年1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20年4月21日被四川省开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7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申请复议,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魏超因网上购物快递出错,与张某某及被害人覃某某等人电话相约在万州区五桥变维大厦牛肉面馆前交涉。魏超在电话联系时听见对方有人语气不好,遂准备一把水果刀藏放在见面地点。覃某某见到魏超时,对其踢打、威胁,被旁边同路人将手、腰控制住。魏超为了出气报复,持事先藏放的水果刀对覃某某挥舞,致覃某某左小腿、左后臀部、左颈部伤,后逃离现场。经万州区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魏超于2019年5月15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病历档案、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超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万州公鉴(临床)[2017]0345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超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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