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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超盗窃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魏超,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集团公司天津市**中心局**,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超与梁某某、魏某某、白某某(均已判决)均系**集团公司天津市**中心局生产车间**。2020年2月16日20时许,梁某某、白某某、魏某某上夜班时利用疫情期间在生产车间前库测量体温之机,预谋后伙同被告人魏超将放在前库的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10箱共计2万个口罩盗走,后以每个口罩人民币3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4人俵分。被盗口罩系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每个人民币4.5元购买,每个口罩运费为人民币0.11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魏超在天津市**中心局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的证言;

3、同案犯梁某某、白某某、魏某某等3人的供述;

4、被告人魏超的供述;

5、辨认笔录1份、检查笔录1份;

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超伙同梁某某、白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超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4、随案移送黑色小米牌手机1部(现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新立派出所)。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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