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191号
被告人魏金娅,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号楼**门**号,现住原籍。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金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全国各地口罩紧缺,被告人魏金娅在没有充足的口罩货源情况下,通过微信售卖口罩,先后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0.18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案发前退还被害人钱款共计8.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 年2 月9 日,被害人余某甲急需购买口罩,后通过其朋友魏某某推荐,添加了被告人魏金娅的微信,后双方通过微信联系,余某甲先后三次向魏金娅订购口罩6万个(4 万个一次性口罩、2 万个N95 口罩),价款共计24万元。后被害人余某甲通过其朋友袁某某、孙某甲、余某乙先后向被告人转账24万元。被告人魏金娅收到相应货款后,邮寄600 个一次性口罩应付被害人余某甲,并将货款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纹身等挥霍,致使货款无法退还。当被害人余某甲意识到被骗后,多次联系被告人魏金娅退款,但魏金娅不回信息,不接电话,至今尚未退款。
2.2020 年2 月8 日,被害人印某某急需购买口罩,后通过其朋友程某某介绍,认识并添加被告人魏金娅的微信,后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印某某向魏金娅订购口罩2万个(1 万个一次性口罩、一万个N95口罩),价款共计8.8万元。后印某某通过转账支付了全部货款。2020 年2 月14 日,被害人印某某收到魏金娅邮寄的少量口罩,发现系“三无”产品后将口罩退还魏金娅,并要求魏金娅退款。2020年2 月17日,魏金娅退还印某某15200元,剩余的72800 元用于消费等挥霍一空,至今尚未退还。
3.2020 年2 月9 日,被害人汪某某经程某某推荐,添加魏金娅的微信,通过微信联系向其订购4 万个一次性口罩和3000 个N95口罩,价款共计10.8万元。后汪某某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转账,向魏金娅支付了全部货款。后魏金娅仅向汪某某邮寄8 个口罩,并谎称其被他人诈骗。汪某某意识到被骗后,要求魏金娅退款。2 月17 日,魏金娅通过支付宝分三次退还汪某某28000元,剩余的8万元用于消费等挥霍一空,至今尚未退还。
4.2020 年2 月12 日,王某甲、曹某某向程某某购买口罩,共转账72200元。收到货款后,程某某向魏金娅订购口罩,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向魏金娅支付款项共计6.58万元。2020年2 月14 日,程某某从朋友处得知魏金娅向他人出售口罩,邮寄口罩数量与实际订购数量差距较大,意识到被骗后,要求魏金娅退还购买口罩的款项。2020年2 月17 日,魏金娅通过支付宝等转账,退还程某某45800元,剩余的2万元用于消费等挥霍一空,至今尚未退还。
被告人魏金娅于2020年2月18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购车协议、魏金娅支付宝交易记录、魏金娅微信转账记录、魏金娅银行流水清单、余某甲、汪某某、程某某与魏金娅微信聊天记录、汪某某支付宝聊天记录、汪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程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程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孙某乙、杨某某、侯某某、王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甲、印某某、汪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魏金娅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被告人魏金娅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金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金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0.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金娅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故意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飞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书 记 员:符万森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魏金娅现羁押于海南省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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