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金忠、程学军等盗窃案)(公开版)_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公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魏金忠,男,1969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 号,荣县****路出租房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03年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1年2个月;2007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 2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0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洪生,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住荣县**镇**路**号。199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4 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5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6年9 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2019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学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199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9月因聚众斗殴被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05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6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0日因为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 年8月26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金忠、许洪生、程学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 月1日,被告人许洪生邀约被告人程学军、魏金忠盗窃。当晚12时许,许洪生驾驶川CV****小车搭乘程学军、魏金忠携带撬棍、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达荣县鼎新镇“何八饭店”,程学军、魏金忠将店门撬坏后三人进入饭店实施盗窃,将店铺内的 6包中华烟、9包玉溪烟、三桶菜籽油装入川CV****小车的后备箱盗走。被告人许洪生将菜油销售获利1200余元,除去小车油钱,魏金忠分得200余元,程学军分得400元,许洪生分得500余元。经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743元。案发后,被告人程学军、许洪生、魏金忠赔偿了被害人3500元人民币,获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7 月15日晚,被告人许洪生邀约被告人魏金忠到其租住的荣县旭阳镇大佛路106号4栋2单元楼下盗窃。次日凌晨,由许洪生“望风”,魏金忠使用割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院坝内的一辆红色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盗走,途中因该电动车没电,许洪生则驾驶川CV****小车将被盗车辆拖往过水镇藏匿后返回荣县。次日,许洪生将该车以1200元人民币出售,许洪生、魏金忠各分得现金600元。经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230元人民币。案发后,许洪生将该被盗车辆交到荣县公安局,该车已经发还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3、2019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金忠到达威远县镇西镇西农机街15号1栋楼下,采用撬锁芯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白色雅迪牌踏板两轮电动车盗走,骑至荣县旭阳镇藏匿。归案后,被告人魏金忠供述出被盗车辆藏匿地点后被荣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该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魏金忠获得被害人谅解。经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359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一串、手套一双、口罩一只、改刀一把、撬棍一根;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许洪生取保候审情况说明、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谅解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金忠、许洪生、程学军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何八饭店内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金忠、许洪生、程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金忠、许洪生、程学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金汶

2019年1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魏金忠、程学军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洪生取保候审,居住于荣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