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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金忠盗窃案)_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魏金忠,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四川省威远县******号。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二个月;2007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金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魏金忠窜至荣县旭阳镇金碧城附近,戴好帽子、口罩和手套,用自带的钥匙打开“重庆秦妈火锅”店玻璃门插锁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因发现有监控,用围裙把店内监控遮挡,然后到柜台打开抽屉,因未发现现金便离开现场。之后,被告人魏金忠窜至荣县旭阳镇体育馆附近的“红辣椒鱼馆”,打开玻璃门插锁进入鱼馆内,盗走鱼馆内的菜籽油4桶。被告人魏金忠将菜籽油用其摩托车载至小南门附近的正乾仙旅馆,以980元的价格卖给旅馆老板王某某。被告人魏金忠盗窃的4桶菜籽油已全部追回。经鉴定,被告人魏金忠盗窃的4桶菜籽油价格总计17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抓获经过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以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魏金忠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金忠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虞勇斌

检察官助理:兰洋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金忠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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