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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铮盗窃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魏铮,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8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光山县**乡**村委**湾,无业。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河南省信阳市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盗窃罪,于 2019年3月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盗窃罪,于2020年2月被江西省赣江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于2020年9月2日被赣江监狱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于10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于11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该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3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并听取其意见,告知其认罪认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4时23分许,被告人魏铮窜至常州市新北区新荷花园南门优居房产中介店内,采取顺手牵羊方式窃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华为MATE20pro型手机。同日16时许,其将该手机转卖给钟楼区邮电路龙城通讯数码市场86号摊位老板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470元,之后用于本人开销。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魏铮的供述与辩解;

    4.黄某某等证人证言;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相关现场及人员辨认笔录;

    6.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7.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收集的被告人魏铮盗窃作案、销赃视听资料(图片)。

    被告人魏铮对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魏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坦白交代盗窃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玉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魏铮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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