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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长生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魏长生,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长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分局于2020年2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魏长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魏长生因赌博输钱欠债,为偿还借款、“高利贷”等,魏长生便利用其从事倒卖加油卡、充值话费兼职工作掌握的信息资源,通过微信散布低价出售加油卡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预付款购买加油卡。后魏长生将骗取被害人的预付款用于赌博、偿还借款、日常消费等,当被害人要求交付加油卡时,魏长生则编造油卡被冻结等借口拖延,或为继续诱骗被害人向其付款购买油卡,则向被害人交付部分加油卡、退款等,以达到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经查证,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魏长生采取前述方式,骗取在重庆市渝北区、两江新区、北碚区、合川区等地的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耿某某等78人共计人民币1071833元。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魏长生虚构能够低价购买加油卡销售获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丁某某入股合作倒卖加油卡,后以付货款、资金周转、缴纳保证金、油卡账号被冻结等名义骗取丁某某共计人民币1548324.7元。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魏长生经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月23日、4月29日、2020年1月8日,先后三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王某丙、何某某、魏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耿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长生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审计报告书;

6.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长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长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魏长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长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益素

检察官助理:高鹏里

2020年3月28日

附:1.被告人魏长生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司法审计报告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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