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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长青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715号

被告人魏长青,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里**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商场员工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长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长青于2020年4月21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商场地下二层员工宿舍,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陈某某(男,39岁,河北省人)手部划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不构成轻微伤),且在该过程中将陈某某手机损坏。后于2020年4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魏长青在**乡**商场地下一层待工室,持刀将被害人龚某某(男,24岁,北京市人)肺部等部位扎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龚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魏长青于2020年4月22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民航总医院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等2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长青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出警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常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长青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璐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长青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随案移送:皮鞋1双、牛仔裤1条、上衣1件、匕首1把、刀1把;

7、本案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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