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973号
被告人魏陈,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陈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魏陈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悉尼湾小区等地,虚构能够办理网络贷款的事实,以收取咨询费、保证金、手续费等名义,通过5个微信账号骗取被害人赵某某 5万余元。
2019年6月21日7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汇融广场一酒店内将被告人魏陈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魏陈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魏陈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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