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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青松贩卖、运输毒品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魏青松,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乡**村**组**号,住该处。被告人魏青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三千元,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魏青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青松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2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魏青松联系邹智浩(另案处理),商议自邹智浩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以用于贩卖和吸食。同年3月25日,魏青松提供其租赁的皖PT****号小型客车,并安排何来生、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自安徽省宣城市泾县行驶至广东省清远市,与邹智浩接洽毒品交易事宜。同年3月26日下午1时许,魏青松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35000元,邹智浩将两包甲基苯丙胺(共重98.05克)交予何来生,完成毒品交易活动。后何来生携带所交易毒品,同胡某某等人驾驶车辆返程,行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高速服务区被民警现场查获。

另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魏青松多次向季某某、叶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青松及涉案人员何来生、邹智浩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5.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青松以贩卖为目的,指使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达98.05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青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礼庆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青松现被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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