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魏鹏,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队**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魏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我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魏鹏以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等地为窝点,在“遇见”APP、QQ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向被害人谎称能够提供上门性服务,以收取服务费、服装费、保证金、隐私费、车费等各种理由,诱使被害人将钱款转至魏鹏、王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QQ账号内,并将所骗全部赃款提现至王某某名下的邮储银行及建设银行卡内。2019年7月初,于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魏鹏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魏鹏实施网上诈骗犯罪提供本人实名注册的微信,用于诈骗和收取赃款,并将赃款提现。
1、2019年5月30日,孙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区**宾馆,通过手机“陌陌”APP软件,看到魏鹏发布的提供上门性服务信息后,添加魏鹏实际控制的QQ(18960****),在聊天过程中魏鹏以需要保证金、服装费、隐私费等为由要求孙某某先期付款。孙某某向QQ号189605****转款人民币13,600元,其中7,600元通过QQ号235198****提现到王某某银行卡内。
2、2019年7月1日,谢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区**镇**公寓通过手机“遇见”APP软件,看到魏鹏发布的提供上门性服务信息后,添加魏鹏实际控制的QQ(35362****),在聊天过程中魏鹏以需要保证金、服装费、隐私费等为由要求谢海东先期付款。谢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的微信(nx3****)转款7,550元。
3、2019年8月18日,任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附近,通过手机“遇见”APP软件,看到魏鹏发布的提供上门性服务信息后,添加魏鹏实际控制的于某某微信(M99969****),在聊天过程中魏鹏以需要保证金、服装费、路费等为由要求任某某先期付款。任某某通过微信向于某某微信(M99969****)转款2,560元。
4、2019年9月13日,胡某某在吉林省延吉市**街**酒店**房间,通过QQ加好友的方式看到魏鹏发布的提供上门性服务信息后,添加魏鹏实际控制的QQ(35362****),在聊天过程中魏鹏以需要保证金、服装费、隐私费等为由要求胡某某先期付款。胡某某通过QQ向魏鹏QQ(35362****)转款6,420元,随后该笔钱款转至QQ号235198****中并提现到王某某银行卡内。
综上,魏鹏电信诈骗4次共计人民币30,130元。
2019年9月16日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将被告人魏鹏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
2. 被害人谢某某、孙某某、胡某某、任某某陈述;
3. 被告人魏鹏供述和辩解;
4. 同案犯王某某、于某某供述;
5.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鹏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魏鹏被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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