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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鱼某某妨害公务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鱼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1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路**段**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路**苑**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鱼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鱼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鱼某某与朋友张某某在本市莲湖区桃李路乔某某(鱼某某女友)经营的饭店就餐、饮酒,逢余某某(乔某某前男友)找乔某某解决经济纠纷,鱼某某见状殴打余某某,余某某遂报警。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大兴路派出所民警赵某某、辅警南某某到达现场询问情况后,口头传唤二人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乔某某挡住鱼某某身前不让民警将其带走,鱼某某撕扯民警赵某某衣领拒不配合,后被民警控制带回派出所。经西安大兴医院诊断为:赵某某右手拇指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证人赵某某、南某某、余某某、乔某某证言;3、被告人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执行公务证明、医院诊断证明;5、视频光盘;6、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鱼某某撕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鹤

二O二O年四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鱼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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