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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一尘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鲁一尘,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村**号,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被告人鲁一尘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一尘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鲁一尘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鲁一尘,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一尘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6月9日将该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补充侦查,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11月7日将该案重新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鲁一尘谎称自己能帮助被害人买到位于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定销房,通过与被害人签订购房协议及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收取被害人服务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被告人鲁一尘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6万元。   

2.2018年11月,被告人鲁一尘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8万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鲁一尘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3万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鲁一尘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万元。

5.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鲁一尘采取上述手段骗取*乙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

6.2019年7月,被告人鲁一尘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6.5万元。  

7.2019年9月,被告人鲁一尘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鲁一尘家人将上述赃款退还被害人张某乙。 

案发后,被告人鲁一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购房协议、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资金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等等书证;

2.证人路某某、张某丙、吕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吴某某、李某甲、薛某某、李某乙、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鲁一尘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一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一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伯超

检察官助理:刘烨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鲁一尘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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