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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世荣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鲁世荣,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7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昌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世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世荣低价买进毒品甲基苯丙胺高价卖出,2020年4月17日09时26分左右,鲁世荣电话联系宋某某要求宋某某转账人民币430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09时30分左右,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鲁世荣人民币4300元。同日15时14分左右鲁世荣电话联系张某某要求购买20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2020年4月18日,鲁世荣将8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宋某某。2020年4月21日,鲁世荣在位于昌宁县**乡**村的家中被抓获,当场从鲁世荣家中厕所墙头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合计90颗。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0颗共净重9.53克。经侦查实验,鲁世荣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每颗净重0.106克,贩卖给宋某某的8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8.692克。经计算,鲁世荣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72颗,净重18.222克。

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世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2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有春

                               检察官助理:祁火青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鲁世荣现被羁押于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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