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599号
被告人鲁伟,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巷**楼**门**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8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4日至6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3日至6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鲁伟于2018年4月至12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公司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甲(男,45岁,黑龙江省人)妻子办理北京户口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人鲁伟2018年9月至11月间,以帮助林某某(男,33岁,海南省人)的孩子办理入学事宜为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3万余元。
被告人鲁伟于2019年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归案后,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林某某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汇款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伟的供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等;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欣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鲁伟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卷宗5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6.无冻结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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