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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保兵诈骗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鲁宝兵,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宝兵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1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6月14日、2019年8月9日复诉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以来至案发,被告人鲁宝兵谎称其系昭通市政府扶贫办工作人员,可以帮人申请办理公租房手续,需要活动关系、请客吃饭为由先后骗取了王某某5320元、胡某某8040元、郭某某20500元、鲁某甲14000元、彭某4000元、刘某1488元、余某2000元、鲁某乙4000元。共计:59348元。

2、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宝兵告诉其认识的鲁某丁及其丈夫周某某,谎称二人其系昭通市政府扶贫办工作人员,可以帮人申请办理公租房手续,如需办理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鲁某丁信以为真便交了16000余元给鲁宝兵办理公租房手续,后二人为其介绍了岳某甲、张某某、蔡某某、赵某甲、岳某乙、高某甲、岳某丙、高某乙、穆某某、杨某某、岳某丁、岳某戊、高某丙等人,分别收取22000元至41200元不等的费用。共计骗取人民币420600元。

3、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宝兵告诉其认识的鲁某丙及其丈夫何某某,告知其系昭通市政府扶贫办工作人员,可以帮人申请办理公租房手续,如需办理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鲁某丙交了20000余元给鲁宝兵办理公租房手续,并介绍了万某某、赵某乙、谭某某、宋某某、胡某某等人,分别收取4000元至6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44000元。

以上合计523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鲁宝兵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相关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宝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松

代理检察员:赵玉

2019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鲁宝兵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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