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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元发、吉某某等六人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鲁元发,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长沙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期**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长沙市**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长沙市**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长沙市**有限公司分公司业务员,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长沙市**有限公司分公司业务员,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长沙市**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乡**道**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邵阳市双清分局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元发、吉某某等六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湖南**有限公司系湖南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电子商务交易资质的现货交易平台。2014年8月,鲁元发出资成立长沙**有限公司,由汤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法人代表,下设若干分公司,由汤某某、吉某某、钟某某、杨某某担任分公司负责人。2014年10月,长沙**有限公司与**湖南**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成为**湖南**有限公司会员单位,为平台发展客户。为获取非法利益,鲁元发、吉某某等人带领业务员许某某、雷某某等人购买大量手机号码,利用社交媒体加好友的方式开发客户,拉客户进直播间听讲师讲课,宣传**平台,引诱客户至**平台入金投资再由业务员或负责人扮演讲师,引导客户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在5日内反复操作出入金、反向操作,让客户亏损。客户手续费与亏损金额进入**平台后,由**平台扣除部分手续费后返还给鲁元发等人,数额总计81455367.97元。

案发后,雷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吉某某、钟某某均主动投案。2019年1月22日,公安机关扣押许某某2万元;2019年1月3日,公安机关扣押雷某某2万元;2019年1月24日,公安机关扣押杨某某300万元;2019年5月17日,公安机关扣押吉某某400万元;2019年3月19日,公安机关扣押鲁元发800万;2019年5月17日,公安机关扣押钟某某200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交易平台中心查询客户结果、长沙**公司会员下属机构/居间名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2.证人寻某某、于某某、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罗某某、秦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尹某某、房某某、甘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鲁元发、杨某某、吉某某、钟某某、雷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汤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元发、吉某某、钟某某、杨某某、雷某某、许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鲁元发等人共同故意犯罪,鲁元发系主犯,吉某某、钟某某、杨某某、雷某某、许某某系从犯,应当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中军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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