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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兆军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鲁兆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兆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鲁兆军在桃江县竹业城“潮男精剪”理发店内,将被害人詹某某放在理发台上的金立S10手机盗走。经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鲁兆军通过鲁某某将被盗手机退还给了被害人詹某某。

案发后,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鲁兆军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王某某、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鲁兆军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兆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兆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兆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兆军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鲁兆军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鲁兆军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兆军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鲁兆军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储梦莹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鲁兆军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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