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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凤华诈骗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鲁凤华,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八里**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房,无前科。被告人鲁凤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凤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凤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以胡某某(已判决)、柳某某(已判决)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及分工

2015年4月,胡某某与其弟媳柳某某以诈骗为目的成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推广免费境外旅游、境外医疗(以下统称海外医疗)为幌子实施诈骗。胡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柳某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共同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胡某某、柳某某为有组织、有规模地实施诈骗,将公司划分为市场与后勤两大板块,市场板块设立市场部、培训部,由柳某某为主负责管理;后勤板块设立客服部、外联部、医疗部、财务部、企宣部、票务部、人事行政部,由胡某某为主负责管理。胡某某、柳某某在全国各地先后招募200多名骨干人员在上述各部门任职,各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1、市场部:负责开拓“市场”,通过举办招商会、互相推荐等形式,在全国各地寻找从事美容产品销售的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和美容院,对其进行海外医疗诈骗业务的培训及指导,从美容院的客户中物色诈骗对象并对其进行诈骗。胡某某、柳某某为在全国范围内物色更多的诈骗对象,在市场部先后成立“泰**”、“泰**”、“泰**”三个品牌,每个品牌按地域分为南、北片区,每个片区设立一名市场总监和若干名区域经理。三个品牌的性质一样,均负责将被害人诱骗至泰国、马来西亚、迪拜等地后,盗用当地国际知名医院的品牌,利用伪造的体检报告,伙同国内聘请的假医学教授,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区域经理按地域设立,主要负责服务代理商,在市场总监的领导下负责在自己所辖的地区通过代理商联系其下面的美容院,再通过美容在其客户中物色诈骗对象。具体职责为:(1)对代理商进行海外医疗诈骗业务(以下简称诈骗业务)培训、与代理商共同对美容院进行诈骗业务培训;(2)对代理商上报的客户是否符合出团条件进行审核。即在代理商的陪同下,与有意出团的客户见面,考察该客户情况是否与美容院填写的《客户分析表》记载的信息一致,宣传海外医疗的项目,诱骗客户参加海外医疗,并要求客户填写《体检预约表》,再次核对两表内容是否一致;(3)将客户名单报给总监最终审核同意出团后,收集客户的《客户分析表》、《体检预约表》、护照等资料送交客服被为出团做准备;(4)客户3人以上时陪同客户出团,对接客户海外的吃住行及劝说洗脑工作,同时对出团代理商、美容院的诈骗行为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5)将每天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通过钉钉软件发到自己的品牌群,进行汇报;(6)胡某某、柳某某、市场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场总监在胡某某、柳某某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指导下面的区域经理及代理商。具体职责为:(1)参加胡某某、柳某某每个月初组织的**公司部门负责人会议,汇报上个月的工作完成情况及本月的工作计划;(2)负责对区域经理、代理商进行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业绩考核,对区域经理每天通过**软件上报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进行点评;(3)组织**公司与代理商举办的招商会,与胡某某、柳某某、杨某甲(已判决)轮流上台宣传自己的品牌、介绍**公司与代理商、美容院的分成等合作模式,以寻找更多的代理商和美容院参加合作,同时在会上对代理商和美容院进行诈骗业务培训;(4)组织**公司与代理商举办的名媛会,与胡某某、柳某某、杨某甲、何某某(已起诉)轮流上台对海外医疗项目进行虚假宣传,以诱骗更多的客户参加海外医疗;(5)在**公司内部培训会上与胡某某、柳某某、杨某甲对员工和代理商进行诈骗业务培训,传授诈骗的方法和技巧等;(6)对美容院提供的客户能否出团做最后批准;(7)在出团过程中,对区域经理、代理商、美容院的人员进行管理,在胡某某、柳某某不出团的情况下,作为出团的负责人:(8)在被害人见诊时,与胡某某、柳某某等人轮流冒充乔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等假医学教授的助理,在一旁协助假教授给客户“下危机”压单,促成诈骗的成功,同时监督诈骗的过程及诈骗赃款的流向;(9)负责自己品牌出团后的经验总结;(10)负责成交客户的售后及指导;(11)胡某某、柳某某交办的其他工作。

2、培训部:主要负责海外医疗诈骗业务的培训工作。具体职责为:(1)负责对**公司市场部招聘的新员工进行诈骗业务的培训和考试,使其成为一名合格的区域经理;(2)组织、策划**公司内部员工的诈骗业务培训;(3)在招商会上以讲课的方式对代理商、美容院的人员进行诈骗业务培训;(4)按照胡某某、柳某某的要求,对市场总监在招商会、名媛会上讲课的PPT课件进行审核及整理;(5)胡某某、柳某某交办的其他工作。

培训内容:(1)启动系统:对海外医疗项目进行虚假宣传,宣传健康的重要性、介绍海外医疗的优势及海外医院的权威性;(2)铺垫系统:如制定、背诵相应的诈骗话术,诱使被害人接受海外医疗的项目并同意出团;(3)筛客系统:例如要选择有钱的消费能力强的客户,不能选择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的客户;(4)成交系统:如要求出团后做好客户的隔离工作,禁止客户之间相互沟通、要求工作人员、代理商和美容店陪同人员在出团过程中冒充客户的身份或者国外医院工作人员的身份,禁止跟客户介绍自己的真实身份,为诈骗营造有利氛围、在见诊之前配合教授分析客户;在见诊中及见诊后如何配合教授下危机等;(5)售后系统:如要求客服部冒充国外医院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应的话术给被害人进行回访,了解被害人的动态,消除被害人的猜疑,诱骗被害人到国外进行复查,对被害人实施再次诈骗;(6)海外医疗6天5夜的行程以及要注意的事项;(7)胡某某、柳某某交代的其他内容。

3、客服部:(1)负责服务和监督市场部的三个品牌工作;(2)负责收集和保存客户资料;(3)负责将市场部提供的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分析表、体检预约表、出团确认函、护照等)收集整理后,提供给财务部、票务部、外联部、医疗部,为出团海外医疗做服务工作;(4)在客户治疗回国后,按照上述培训的内容,冒充国外医院的工作人员对客户进行回访;(5)胡某某、柳某某交办的其他工作。

4、外联部:主要负责出团后,所有人员的衣食住行工作。具体职责为:(1)与当地“地接”公司对接,指导和监督地接公司的服务行为;(2)为出团人员接机、送机;(3)为出团人员预定酒店及分房;(4)出团人员车辆的安排及分车;(5)健康说明会会议场地的搭建等工作;(6)安排出团人员的游玩、娱乐;(7)胡某某、柳某某交办的其他工作。

5、医疗部:主要负责出团后与国外医院的对接工作。具体职责为:(1)出团前与国外医院对接,跟客户预约体检;(2)安排客户体检的时间和顺序,体检过程中负责叫号和提供翻译;(3)带客户参观医院并介绍医院的权威性及医疗水平;(4)为健康说明会提供同声翻译;(5)安排“教授”见诊的房间以及客户治疗的房间、客户见诊的时间和顺序;(6)将客户的英文体检报告翻译成中文,并打印企宣部事先伪造的客户重金属报告(含重金属检测报告、矿物质检测报告、微量元素检测报告);(7)与医院及护士对接,带客户进行治疗并提供翻译;(8)与国外医院结算客户在国外医院的体检、医疗费用等;(9)回国之前给客户配送口服药,并收集客户联系方式交给客服部供其回访;(10)归国后给客户寄送体检报告、口服药等其他工作;(11)胡某某、柳某某交办的其他工作。

6、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的财物工作。具体职责为:(1)**公司账户的管理,统计成本和非法收入;(2)负责出团成本的核算及费用的结算;(3)负责**公司员工工资福利以及提成的核算及发放;(4)负责与出团财物人员核对诈骗所得的赃款是否进入**公司指定的账户;(5)负责与假教授、代理商对接,核对诈骗赃款的分成与结算;(6)负责与代理商、美容院进行出团名额款的结算;(7)负责**公司其他财务工作;(8)胡某某、柳某某交办的其他工作。

7、企宣部:主要负责**公司的宣传、设计工作。具体职责为:(1)负责市场部三个品牌的宣传(包括制作宣传手册、网络宣传、微信宣传、拍摄宣传片等);(2)涉及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柳某某以及**公司总监、市场骨干人员、假教授等人员的个人简介和展板:(3)负责伪造海外医疗客户的重金属体检报告;(4)给海外医疗客户的口服药换包装及制作假的药贴;(5)伪造国外医院的医生工作服、工作牌等;(6)为招商会、名媛会、海外医疗的健康说明会进行舞美设计以及海外医疗行程中的车标、横幅等物料提供;(7)胡某某、柳某某交办的其他工作。

8、票务部:主要负责出团人员的签证、机票购买及改签等工作。

9、人事行政部:主要负责公司新员工的招聘工作、前台工作、员工的考勤工作、人事任免工作、公司物料的管理等工作。

胡某某、柳某某为实现上述诈骗犯罪,在全国各地寻找代理商、美容院作为其合作伙伴,并在国内聘请多名无业人员冒充国际知名医学教授配合其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具体分工如下:

1、合作代理商:按照**公司的要求,主要从事下列工作:(1)与**公司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交纳10-20万元的加盟费;(2)从下属美容院物色诈骗对象提供给**公司进行诈骗;(3)以诈骗为目的,在其辖区举办上述招商会和名媛会;(4)对美容院的人员进行诈骗业务培训;(5)对美容院上报的出团客户进行考察及审核;(6)对出团客户进行全程陪同,以多种方式配合**公司对其客户进行诈骗,同时指导、监督美容院陪同人员的行为;(7)在客户存有疑虑的时候,亲自参加体检并以原价2折的价格购买“治疗套餐”进行治疗,在客户面前充当“托”的角色,诱骗客户购买“治疗套餐”;(8)其他配合**公司的诈骗行为。

2、合作美容院:按照**公司的要求,主要从事下列工作:(1)参加**公司、代理商诈骗业务的培训,为**公司在自己的客户中物色诈骗对象,并将该客户的消费能力、资产状况、家庭成员及职业、身体状况、家族病史等信息,填入**公司客服部事先制定的《客户分析表》,交给代理商和**公司,为对客户实施诈骗提供条件;(2)向**公司缴纳上述名额款,对出团客户进行全程一对一的陪同,利用客户对自己的信任,以多种方式配合**公司对其客户进行诈骗,例如,配合其他人员将自己的客户与其他客户进行隔离、全程对客户进行劝说洗脑、将客户的消费能力及治疗需求等思想动态随时反馈给**公司和假教授,为诈骗提供条件;(3)客户出团后购买“治疗套餐”缺少资金的情况下,负责帮客户垫付;(4)在客户存有疑虑的时候,亲自参加体检并以原价2折的价格购买“治疗套餐”进行治疗,在客户面前充当“托”的角色,诱骗客户购买“治疗套餐”;(5)客户成交后,回国后负责回访客户,了解客户的动态,消除客户的猜疑,适当时候诱骗客户进行复诊,同时将上述信息通过代理商、区域经理反馈给**公司,供**公司回访。

3、合作假教授:按照**公司的要求,主要从事下列工作:(1)冒充国际知名医学教授,在上述名媛会、国外健康说明会上进行讲课,对海外医疗项目及自身医学知识进行虚假宣传;(2)冒充国外知名医院的国际知名医学教授,对被害人的体检报告进行恶意解读,虚构病情恐吓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花费巨资购买**公司事先策划的各种虚假“治疗套餐”,对身体进行不必要的“虚假治疗”。

二、以胡某某、柳某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

以胡某某、柳某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以**公司为载体,以诈骗为目的,通过举办招商会、互相推荐等形式,在全国各地寻找代理商作为其合作伙伴,然后与代理商通过举办招商会,由胡某某、柳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已判决)等总监以及代理商等人员宣传海外医疗的诈骗模式及利润分成办法,利诱代理商名下的美容院与其合作,从美容院的客户中物色诈骗对象。

**公司组织总监、区域经理等人员对代理商的人员进行诈骗业务培训,与代理商共同对美容院的人员进行诈骗业务培训,并要求美容院带客户参加**公司与代理商为实施诈骗活动举办的“名媛会”,由胡某某、柳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总监伙同何某某以及代理商等人员对海外医疗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加海外医疗。美容院则虚构中奖、买产品或充值回赠的理由并配合培训学到的诈骗话术,以免费去泰国、马来西亚、迪拜旅游和体检为幌子,诱骗经济条件好、消费能力高的客户参加海外医疗。客户同意后,美容院则将该客户的消费能力、资产状况、家庭成员及职业、身体状况、家族病史等信息,填入**公司客服部事先制定的《客户分析表》,交给代理商审核,代理商审核后交给与其对接的**公司区域经理审核,区域经理初审合格后,会要求代理商或者与代理商一同去美容院考察该客户,核实该客户情况是否与《客户分析表》记载的信息一致,并进一步对海外医疗项目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加海外医疗,同时要求客户填写**公司事先准备好的《体检预约表》,以核实是否与《客户分析表》记载的信息一致。区域经理审核同意后,将客户的《客户分析表》、《体检预约表》、护照等资料收集后交客服部,市场总监审批后,客户部则将资料依次发送给财务部审核出团的人员及出团经费、发送给票务部预定出团的机票、发送给外联部对接国外的吃住行、发送给医疗部对接国外的医院预约体检。

为提高诈骗成功率,**公司要求区域经理在客户达到3人以上时进行带队出团并全程陪同,对美容院和代理商的诈骗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出团前,区域经理组织辖区内的代理商召集美容院开会并建立临时微信群,按照培训时的要求交代出团后的注意事项(包括隔离、冒充顾客、协助压单等);要求美容院的负责人对客户进行全程一对一的出国陪同,按照上述美容院的分工内容,配合**公司对客户进行诈骗;要求代理商也对客户进行对应的陪同,按照上述分工内容配合**公司对客户进行诈骗。

出国后,**公司根据之前的策划,会有一个6天5晚的行程,在这期间,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胡某某、柳某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按照上述部门职责,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并建立相关微信工作群。其中市场部的区域经理在市场总监的领导下,对其辖区的代理商、美容院以及客户进行全程陪同,做好客户的隔离工作、洗脑劝说工作,同时指导和监督代理商、美容院的工作,代理商和美容院的陪同人员则按照**公司的要求对自己的客户进行陪同、隔离、洗脑劝说等工作,美容院的陪同人员还负责将客户的治疗需求、思想动态等信息随时反馈给**公司,为诈骗提供条件。

具体流程为:

第1日:外联部的工作人员负责接机,将客户安排在酒店入住,当晚,胡某某或者柳某某、总监组织代理商、美容院、全体出团工作人员召开一个会前会,研究和部署诈骗方案。

第2日:上午,安排客户参加“体检医院”的免费体检(仅为抽血检测及B超),体检完后带客户参观该医院,使客户对该医院的国际知名度及医疗水平有一定的了解,为取得客户的信任铺垫;下午(马某某为第3日),诱骗客户参加**公司事先策划好的健康知识讲座,先由“体检医疗”的“医学教授”(泰国为潘某某等人、马来西亚为陈某某,迪拜为Ma**,上述三人是否具有从医资格不详)着医院工作服进行正常的讲课,介绍“体检医院”的权威性及特色治疗(泰国为荷尔蒙治疗、马来西亚为干细胞治疗、迪拜为重金属排毒治疗),等该教授走后,再由**公司聘请的乔某某、何某某(两人均无医生职业资格)等人穿着**公司伪造的“体检医院”的工作服,冒充该医院的国际知名医学教授给客户进行健康知识讲座,对健康的重要性及自身医学知识进行鼓吹,让客户们对其是“体检医院”的国际知名医学教授深信不疑。

晚上,美容院的陪同人员则会将自己客户听了健康知识讲座后的感受及治疗需求、消费能力、对假教授的好感等信息,反馈给代理商和区域经理,区域经理再反馈给出团负责人,为次日的见诊诈骗提供条件。出团负责人则根据上述反馈的信息以及《客户分析表》记载的信息来安排客户见诊“教授”的顺序,把治疗欲望强烈、消费能力高的客户安排在前面见诊,以带动后面客户的消费。

第3日和第4日(马来西亚为第4日和第5日):**公司根据事先策划的见诊顺序,诱骗客户到**公司在“体检医院”租赁的见诊房间,找乔某某、何某某等假医学教授进行见诊、解读体检报告的结果。在客户见诊之前,区域经理带着代理商、美容院的陪同人员提前拿着客户的《客户分析表》到见诊房间给乔某某或者何某某看,告知其该名客户的经济情况及需求点等信息,共同商议给客户“下危机”的内容以及诈骗金额等诈骗方案。尔后,由美容院的陪同人员、区域经理、代理商(区域经理、代理商不一定每次都参与陪同)陪同客户进入见诊房间,乔某某、何某某等人则穿戴着伪造的“体检医院”的工作服及工作牌,冒充该医院的国际知名医院教授,根据前述诈骗方案,对客户的体检结果进行恶意解读,即夸大体检报告中的指标异常给身体带来的危害后果、虚构重金属超标的体检结果及危害后果,进而虚构如果客户不进行治疗即将或者必将发生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危及生命的严重后果,对客户进行恐吓(“下危机”,)诱骗客户购买**公司事先策划的以荷尔蒙治疗、干细胞治疗、重金属排毒治疗等为幌子的虚假“治疗套餐”,套餐价格从98,000元至几百万元不等。客户对应的美容院老板、代理商、区域经理则在会诊前、中、后用各种方式给客户做思想工作,配合“下危机”压单,促成诈骗的成功。胡某某、柳某某以及市场总监等核心人员,则假扮成“教授助理”,在一旁协助乔某某、何某某等假医学教授给客户“下危机”压单,促成诈骗的成功,同时指导、监督诈骗的过程及诈骗赃款的流向。客户们在经过上述恶意解读和劝说后,大多数均信以为真并深感恐惧,同意购买乔某某、何某某等假医学教授推荐的“治疗套餐”接受治疗。**公司工作人员则拿着**公司提供的POS机,冒充“体检医院”的财务工作人员,诱骗客户刷卡购买所谓的“治疗套餐”接受治疗。如果客户资金不够,美容院的陪同人员则按照上述分工的要求,负责帮客户垫付剩余资金,回国后再要求客户偿还。另外,为了能让客户打消疑虑,**公司以2折的价格,要求代理商、美容院的陪同人员在必要的时候亲自进行体检和治疗,在客户面前充当“托”的角色,诱骗客户购买“治疗套餐”。

客户刷卡付款后,由**公司医疗部的工作人员带领客户进行所谓的“套餐”治疗,治疗方式以输液为主,口服药为辅。输液的药物为营养素、抗氧化剂、生理盐水、维他命等对身体无害的廉价药物(**公司实际支付给治疗机构的总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左右),输液治疗时间为2-3个小时。口服药则是**公司在泰国曼谷的**药方以人民币5000元左右/人的价格购买的,然后自己包装并标注Morning(早)、Evening(晚)的英文后,以98,000元或128,000元价格,假冒“体检医院”的名义,销售给客户,并告知客户早晚服用。另外,胡某某、柳某某从香港以人民币600余元一瓶的价格多次大量购买一种英文名为**(音译:施**)的保健品,由医疗部的工作人员带到国外假冒“体检医院”的口服药,配送给成交额大于128000元的客户。

第5日和第6日:以游玩为主,适当的时候对没有治疗的客户继续诱骗。医疗部的工作人员会把客户的上述口服药送到客户入住的酒店交给客户,告知服用方法并留下客户的联系方式,收集汇总后交给客服部供其回访。

回国后,**公司要求代理商和美容院对被害人进行回访及反馈信息,**公司客服部的工作人员则根据代理商、美容院反馈的信息,冒充国外“体检医院”的工作人员对被害人进行回访,一方面对被害人是否认识到受骗掌握情况以便及时处理,另一方面诱骗被害人再次出国进行复检。

经湖南**事务所有限公司株洲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与以下“各犯罪嫌疑人具体犯罪数额和非法所得数额”的鉴定意见书一致,以下不再表述),以胡某某、柳某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以**公司为载体,纠集杨某乙、犯罪嫌疑人鲁凤华等200余人(其余人员均另案处理)为内部固定成员,伙同132家代理商的人员和803家美容院的人员,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各犯罪嫌疑人具体犯罪数额和非法所得数额的鉴定期间均为该期间),通过上述诈骗方案,组团出境90次(泰国62次,马来西亚13次,迪拜15次),诈骗被害人1490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50,971,600元,涉及全国26个省。在每笔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中,47%归美容院所有,20%归代理商所有、3%归见诊教授所有、30%归**公司所有,**公司所得的赃款用于员工的工资福利和提成、诈骗各环节的开销及公司日常开支后,剩余部分归胡某某、柳某某所有。截止2017年11月11日,**公司账上银行存款余额17,636,213.39元。

被告人鲁凤华于2015年年底至2017年9月期间在**公司工作,担任市场部“泰**”品牌区域经理。在公司工作期间,其明知**公司运作的海外医疗是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与**公司其他人员、假教授、代理商、美容院共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实施了上述区域经理职责所规定的全部行为。其任职期间,**公司在鲁凤华负责提供的客户中,诈骗48人,数额18,440,000元;个人工资收入108,807.41元,出差补助收入21,950元,诈骗提成收入73,863元,非法所得共计204,620.48元。

另查明:被告人鲁凤华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鲁凤华及共同作案人胡某某、柳某某、乔某某、何某某、杨某乙、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凤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凤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凤华在集团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鲁凤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凤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凤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淑华

检察官助理阳琴

2020年4月20日

附:

被告人鲁凤华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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