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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功盗窃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鲁功,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号**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0许,被告人鲁功来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建设银行,溜进员工更衣室内盗窃该银行员工蒋某某放置在更衣室衣柜里面的包内的现金300元。

当日14时30分许,鲁功又来到泸县花园干道建设银行,发现该银行理财室内无人,便将银行员工刘某某、姚某某分别放置在该理财室内柜子里面女士钱包中的现金1310元、200元盗走。鲁功在盗窃得手后准备离开银行时,因形迹可疑被银行工作人员盘问,鲁功因害怕罪行败露而逃跑,后被泸县公安局民警在泸县环保局宿舍楼将其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鲁功处将上述涉案现金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三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8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功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鲁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功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逵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鲁功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视听光盘七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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