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鲁勇,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镇**村**号。1984年1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四年、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决定执行十年。1990年刑满释放。1998年4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2000年6月2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鲁勇以招聘南方电网线路的巡线员为名,需要缴纳培训费、办证费等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马某某9人人民币共计54.3万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害人马某某等人发现被骗后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勇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静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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