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鲁向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1999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4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2017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向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鲁向涛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海升国际九号十字全都超市门前,将李某某停放在该超市门前辅道上的一辆红色电动秦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被盗三轮车拆分销赃,得赃款200余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20年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鲁向涛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盛和宾馆与李纷纷、姚某某闲聊,次日凌晨趁李纷纷、姚某某睡觉之机,将姚某某800元现金、李纷纷两部华为手机及停放在宾馆楼下的一辆黑色立马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西安一收破烂的男子,两部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西安东大街附近收手机的男子,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立马电动车的价格为3322元,其中一部华为手机的价格为1002元。
3、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鲁向涛窜至西安市临潼区石油生活城东侧“小孙足道”门前,将贺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前的一辆红色电动摩托车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灞桥区官厅立交附近一收破烂的男子,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鲁向涛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万年路天猫优品店门前,将毛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前的一辆红色信远牌电动车盗走,后以26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破烂的男子,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1137元。
5、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鲁向涛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诚信路,将何某某停放在骊景天下小区楼下的一辆红色绿驹龙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460元的价格卖给土门一收破烂的男子,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三轮车的价格为1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
5、价格鉴定结论书;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7、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向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向涛无视法制,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向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娜梅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鲁向涛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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