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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启会盗窃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鲁启会,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镇**村**组**号;2017年4月20日因犯盗窃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启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鲁启会潜入被害人杨某某在洪雅县**镇**村**组家中,窃取了被害人家中14斤猪肉香肠、九只母鸡和一只公鸡、一件波司登皮衣和一个竹编背篼。鲁启会盗窃得手后,驾驶无牌照电瓶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鲁启会到家中后,电话联系其姐姐鲁某某对盗窃得手的香肠进行保管,又将鸡运至洪雅县三宝镇农贸市场卖给了峨眉山市**村**组的黄某某。2019年12月17日,民警在余坪派出所将被告人鲁启会抓获,随后民警在被告人鲁启会家中查获杨某某家被盗的竹编背篼,在鲁某甲姐姐鲁某某家查获鲁启会让鲁某某藏匿的疑似作案电瓶车,2019年12月24日在被告人鲁启会家中搜查出杨某某家被盗的波司登皮衣,2020年1月3日在鲁某某家中查获鲁启会藏匿的杨某某家被盗的香肠。2019年12月27日,经洪雅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家被盗公鸡、母鸡、香肠于2019年12月12日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柒元整(¥1507.00元)。

2. 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鲁启会潜入被害人谭某某在洪雅县**镇**村街**号附**号家中,窃取了谭某某家10只土母鸡。后被谭某某发现,被告人鲁启会逃跑时被谭某某打掉了戴在头上的一顶绒线帽,后鲁启会从院墙上翻墙而逃。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绒线帽上提取的DNA进行比对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双胞胎、近亲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送检的帽子其帽身的可疑斑迹(191514-01号)检材中检出的DNA分型,与鲁启会血样(191514-04号)在D8S1179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24451E+30。2020年3月10日,经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被盗土母鸡于2019年12月13日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鲁启会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启会如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启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华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鲁启会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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