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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均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89号

被告人鲁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86********,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10年1月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20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鲁均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小兵老火锅附近的出租屋内,将一小包净重0.38克的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和两颗分别净重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肖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肖某某处查获交易的上述毒品,从鲁均处查获收取毒资的手机。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鲁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鲁均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提取、指认、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6克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鲁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鲁均被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七张、散页五页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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