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鲁天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6********,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乡**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9日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天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鲁天平与被害人李某乙(男,汉族,1977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澜沧县**乡**组**号,农民)在澜沧县**乡**村**社罗某某家参加婚宴时,因借钱一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鲁天平在罗某某家旁烧火处拾取一根柴火棍殴打被害人李某乙头部一下,致使李某乙的头部受伤,后李某乙被送往澜沧县人民医院救治,2020年6月27日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系头部颅脑损伤引起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柴火棍一根(照片1张)。
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解剖尸体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石某某、罗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天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澜沧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澜沧)公(司)鉴(尸)字〔2020〕68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天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天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天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宁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鲁天平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页;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被害人(近亲属)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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