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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宝华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鲁宝华,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住贵州省赫章县**镇**村**组。被告人鲁宝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宝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鲁宝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蓝**南京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鲁宝华及其法律援助律师林冬冬、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鲁宝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至10月间,被告人鲁宝华多次至本市江北新区**路**号蓝**南京有限公司内盗窃电缆线,后销赃至杨某某、葛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处,销赃得款总计人民币375020元。窃得财物犯罪数额共计577054元。其中,部分电缆线鉴定价值人民币425554元,其余未鉴定的电缆线销赃得款人民币151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5月间,被告人鲁宝华多次至蓝**南京有限公司内盗窃电缆线,4次销赃至本区龙池街道毛许街杨某某经营的**收购站处,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20700元。

2、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鲁宝华多次至蓝**南京有限公司内盗窃电缆线,44次销赃至本市江北新区**街道**路**号葛某某经营的收购站内,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340320元。其中,经鉴定,部分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398276元,其余未鉴定电缆线销赃得款人民币130800元。

3、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鲁宝华至蓝**南京有限公司内盗窃电缆线,2次销赃至本区龙池街道许某某经营的华功回收站内,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40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7278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鲁宝华至蓝**南京有限公司内盗窃电缆线时被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现场起获的当日及此前被剪断、未窃得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0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葛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鲁宝华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宝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宝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鲁宝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根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鲁宝华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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