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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帅锋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鲁帅锋,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帅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鲁帅锋在西安市雁塔区西三环与天谷七路十字东南角将被害人杨某某的新感觉牌摩托车(XGJ250-6C、黑色、2019年6月17日购买)盗窃走,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被盗车辆经西安高新创业发展局估价为65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鲁帅锋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帅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帅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帅锋系累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岳龙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鲁帅锋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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