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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应涛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鲁应涛,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租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6月16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应涛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鲁应涛向被害人左某某谎称可以为其购买口罩,并收取左某某向其支付的用于购买口罩的款项人民币20800元,后被告人鲁应涛将上述款项用于网上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鲁应涛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左某某人民币20800元,被害人左某某对被告人鲁应涛予以谅解。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鲁应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万某某、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鲁应涛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应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应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应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应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畅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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