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鲁志强,男, 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商人,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志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鲁志强伙同他人从南城购进不合格柴油,并用非法改装的加油车将柴油存放在南丰县**工业园区**厂内。通过非法改装的加油车将柴油出售给兰某某、聂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并且在南丰县工业园区、206国道等地多次向货车司机销售,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共收到出售柴油款共计3492430元。
2018年12月18日,南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南丰县**工业园区**厂内当场缴获17.59吨柴油,经江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检测,查获的柴油为不合格柴油。经南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查获的柴油共计133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聂某某、彭某某等20人的证言;4.被告人鲁志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志强伙同他人销售伪劣柴油共计人民币3492430元,销售未遂的伪劣柴油共计1333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群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鲁志强现羁押在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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