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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志飞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856号

被告人鲁志飞,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乡**村**组(以上情况为自报)。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志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日4时许,被告人鲁志飞在本市丰台区**号无名公寓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纠纷并互殴,被告人鲁志飞将劝架的王某乙右前臂、下唇左侧划伤,后将被害人王某甲左胸部扎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王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鲁志飞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陈述,证人战某某、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鲁志飞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物证、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志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志飞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鲁志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鲁志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洪元

检察官助理:李海立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证人名单各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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