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鲁成林,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组。2014年鲁成林因盗窃罪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成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0时23分许,在长葛市黄河路与劳动路交叉口处,被告人鲁成林无证驾驶浙E2P***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时与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15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41108212020000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鲁成林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8月28日许昌安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安司鉴[2020]临鉴字第0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潘某所受外伤,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韩某某、鲁某某证言;
3、被害人潘某陈述; 4、被告人鲁成林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成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成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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