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鲁春雨,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7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绰号孙某乙,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街道**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薄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春雨、孙某甲、薄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于2019年12月前后,多次从东海县驼峰乡鲁某某猪场、驼峰乡八湖村孟某某猪场、青湖镇马某某处收购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生猪十余头,后在驼峰乡苗庄村苗某甲家中屠宰后销售供人食用。被告人鲁春雨、薄某某明知是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生猪,仍然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苹果手机及监控主机;
2.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委托养殖合同、猪场租赁合同、生猪死亡原因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鲁某某、刘某甲、沈某某、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刘某乙、葛某某、马某某、孟某某、郭某某、苗某乙证言;
4.被告人鲁春雨、孙某甲、薄某某、王某某及同案人苗某甲、苗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手机视频、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二、贩卖毒品罪
1.被告人鲁春雨于2018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东海县东开发区徐某甲家门口,以120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约25克给尹某某、周某某等人。
2.被告人鲁春雨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东海驼峰新区家中,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约5克给徐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银行取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尹某某、徐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鲁春雨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春雨、孙某甲、薄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生猪,仍然生产、销售给人食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甲、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后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从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春雨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鲁春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小龙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鲁春雨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薄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分别为1358528****、1826277****、1876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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