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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鲁某,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镇***村2组47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鲁某因受疫情影响而赋闲在家,故而想到以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于是鲁某在互联网上通过百度搜索“网贷数据”关键字,然后通过QQ与卖家联系,向其购买公民电话号码等信息数据,随后又加价通过QQ、微信卖给鲁某甲等人,2020年3月开始,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甲、赵某乙等人均陆续接到询问贷款的骚扰电话。

2020年5月17日9时许,公安侦查员在湖北省天门市干驿镇六湾村二组47号将被告人鲁某抓获,并查获其使用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iPhone 手机一部,后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对上述电子产品进行检查,从鲁某使用的三个QQ号及一个微信号中均发现被发送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经合并数据查询去重后有效数据共计456184条,其中包括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甲、赵某甲等人的电话号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甲、赵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安公(网安)检[2020]0603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婕

                              检察官助理 郭雨婷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鲁某现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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