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10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警支队西堤头大队民警在天津市北辰区北杨公路与国道112交口处开展纠违执勤工作时,遇被告人鲁某某驾驶无牌照黄色威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该地,在民警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时,鲁某某和乘车人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致民警李某某脸部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面部划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闫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韩少冲
2018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联系电话1313224****、1321203****。
2.辩护人郭震宁,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16319****。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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