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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吴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9********,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料员,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室。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41983********,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财富中心有限公司物业客服,住南京市秦淮区**渡**号**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31965********,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医院临时工,住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公寓**幢**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被告人鲁某某妻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7********,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区**幢**室。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4197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吴某某、徐某甲、孟某某、徐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6月,被告人鲁某某在担任*甲工地资料员期间,负责保管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其为了帮助被告人徐某乙提高业绩并获取好处,将卡提供给被告人徐某乙,由被告人徐某乙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处刷卡就诊、购药。截止2019年5月,被告人鲁某某、徐某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计人民币17460.69元。

二、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鲁某某在担任*乙工地资料员期间,负责保管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其为了获取好处费,将卡提供给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于在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中医院等处刷卡就诊、购药套现,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计人民币20112.03元。

三、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29日,被告人鲁某某、孟某某、吴某某为了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分别合意各自分成比例,由被告人鲁某某提供其保管的*乙工地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由被告人吴某某联系被告人徐某甲,并告知其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意图,最终由被告人徐某甲至**医院刷卡就诊、购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计人民币22816.89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鲁某某、吴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鲁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徐某乙、吴某某;被告人鲁某某、孟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社会保障卡支付记录等;

2.证人姜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吴某某、徐某甲、孟某某、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吴某某、徐某甲、孟某某、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吴某某、徐某甲、孟某某、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鲁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徐某甲、孟某某、徐某乙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吴某某、徐某甲、孟某某、徐某乙分别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鲁某某、吴某某、徐某甲、孟某某、徐某乙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吴某某、徐某甲、孟某某、徐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鲁某某:1885115****,吴某某:1391594****,徐某甲:1870514****,孟某某:1377654****,徐某乙:1385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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