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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吴某某等诈骗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29006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290061979********,汉族,专科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29006199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29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湖北省天门市**栋**。因涉嫌诈骗罪。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29006199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29006198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29006198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29006199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29006198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290061991********,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290061997********,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1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吴某甲、鲁某乙、张某甲、陈某甲、吴某乙、陈某乙、蒋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向某甲、陈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8日至8月11日、自2019年10月2日至10月16日、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鲁某甲伙同鲁**(在逃,另案处理)、钱**(在逃,另案处理)在天门市经济开发区长湾社区**组安置小区**栋**室成立“同济现代医药有限公司”(未注册),其中鲁某甲、鲁**、钱**为出资人,吴某甲、史**(在逃,另案处理)为经理,*甲组**,*乙组**,鲁**(在逃,另案处理)为发货员,陈某甲、吴某乙、陈某乙、蒋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向某甲、陈某丙为销售员。

该公司为员工配备了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并为其成员注册工作微信****,统一使用“百年同济传承古方”微信****,并设计成熟的“话术剧本”,在网络等载体上发布治疗男性生理疾病的广告,诱使被害人浏览广告添加销售人员微信,再由销售人员按照“话术剧本”假冒“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生“李**”的身份,在无任何医疗资质的情况下,用微信对被害人进行“问诊”,并通过夸大病情和谎称为****症配药等方式,使****其自身健康状态和产品疗效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向被害人销售“同济金万牌参杞雄花杜蛎片”、“帝王圣方牌参鹿杜蛎片”等非药品进行诈骗,非法牟利。

经依法查明,该公司总涉案金额达77万余元,被告人吴某甲入职后员工销售金额为214206元,被告人鲁某乙的销售金额为37047元,被告人张某甲的销售金额为245388元,被告人陈某甲的销售金额为140000余元,被告人吴某乙的销售金额为137646元,被告人陈某乙的销售金额为70000余元,被告人蒋某某交代个人销售业绩为50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的销售金额为37000余元,被告人李某甲相对应的查实被害人受骗的金额为26706元,被告人向某甲的销售金额为18404元,被告人陈某丙的销售金额为16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电脑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销售业绩清单、受害人一览表、销售话术剧本、微信聊天截图、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相关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乔某某、赵某甲、孙某甲、某某甲、由晓东、唐某甲、王某甲、赵某乙、熊某某、苏某甲、某某乙南加、刘某甲、某某丙、吕某甲、孙某乙、王某乙、某某丁、张某乙、高某某、农某某、冯某某、马某某、郝某某、丁某某、吴某丙、彭某某、张某丙、刘某乙、胡某甲、陈某丁、张某丁、项某某、徐某某、张某戊、莫某某、谭某某、梁某某、余某某、张某己、苏某乙、罗某甲、石某甲、胡某乙、石某乙、唐某乙、向某乙、某某乙、张某庚、赵某丙、吕某乙、某某戊、吴某丁、李某丙、包某某、罗某乙、刘某丙、黄****等57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鲁某甲、吴某甲、鲁某乙、张某甲、陈某甲、吴某乙、陈某乙、蒋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向某甲、陈某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吴某甲、鲁某乙、张某甲、陈某甲、吴某乙、陈某乙、蒋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向某甲、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吴某甲、鲁某乙、张某甲、陈某甲、吴某乙、陈某乙、蒋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向某甲、陈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医生使用电话或微信对被害人进行“问诊”,夸大病情向被害人推销产品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7218****;

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号,联系电话1776844****;

被告人鲁某乙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58630****;

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天门市***城**栋**,联系电话1351048****;

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天门市**号,联系电话1342999****;

被告人吴某乙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2702****;

被告人陈某乙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2726****;

被告人蒋某某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8131****;

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01808****;

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7750****;

被告人向某甲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东巷**号,联系电话1757605****;

被告人陈某丙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27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1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公安机关未随卷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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