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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张某甲等6人开设赌场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兰州市西固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村**号**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村**号**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戊,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案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于2020年3月4日延期至2020年3月18日。2020年3月2日追加遗漏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因被告人鲁某某对案件事实有异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鲁某某与张某甲预谋后,租用张某丙位于西固区和平化工厂门口的茶楼,以“十点半”的赌博方式召集赌客参与赌博,期间共开设赌场约20余天次,每次赌资约10000余元。鲁某某与张某甲分别在该场所抽头渔利。张某丙获得场地费约4000余元。张某甲、张某乙负责放哨,每人获得“工资”500余元。

二、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鲁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预谋后在西固区河口镇汗水村张某乙家以“十点半”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召集赌客参与赌博。期间共开设赌场约10余天次,每次赌资约40000余元。鲁某某、张某甲从中抽头渔利。张某乙获得场地费及“工资”。张某丁负责提供后勤服务获利约1000元,张某戊负责放哨,获得“工资”500余元。

三、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鲁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预谋后,在西固区岗镇村金玉山庄召集赌客以“十点半”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共开设赌场3次,张某甲和张某乙负责放哨,每人获得“工资”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尿检报告、证人证言、六名被告人的供述、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鲁某某对犯罪事实有异议,不适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戊、张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丙、张某戊、张某丁系自首;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戊、张某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鲁某某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判处一年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元;对被告人张某丙、张某戊、张某丁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胜利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张某丙、张某戊、张某丁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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