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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镇**号,现住址: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7********,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乡**村**组,现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镇**。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某某、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鲁某某、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经中间人介绍,分别使用各自的身份信息在武汉、宜昌等地注册成立了多家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上述公司的银行单位结算账户,后将上述公司的整套手续(包括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企业公章及法人章)贩卖给他人。其中,被告人鲁某某注册了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电器经营部、武汉**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电器店;被告人彭某某注册了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昌**贸易有限公司宜昌**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百货店、武汉市洪山区**电器经营部、湖北**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5日,被害人李某甲报案被网络诈骗人民币21991.36元,其中的5800.01元转账至被告人鲁某某注册成立的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账号32020037092********)。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鲁某某在上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照片、个体信息咨询报告、企业信息咨询报告、信用报告、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的陈述;3.扣押清单、辨认笔录;4.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5.被告人鲁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国晓

检察官助理:章  静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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