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93********,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住**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德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我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中。无前科。
被告人春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92********,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住**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德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我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中。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德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鲁某某、春某某两人驾驶车牌号为云L*****拖挂车回香格里拉市途中,到晚上23时许,在德钦县**镇**村委会**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公路段,两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路边工地使用的4个钢模和8个定型模。盗窃成功后两人驾驶车辆回到香格里拉市,2020年6月24日9时许,两人把盗窃所得的4个钢模、8个定型模卖给香格里拉市**再生资源废旧回收公司,卖得的赃款两人进行平均分赃,并且分赃所得的赃款两人已使用完。2020年7月15日,德钦县公安局在香格里拉市**再生资源废旧回收公司找到两人销赃的4个钢模和8个定型模,后依法予以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2020年8月3日,经德钦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鲁某某、春某某盗窃所得的4个钢模和8个定型模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果是:1.被盗的4个钢模总价为560.00元人民币;2.被盗的8个定型模总价为1280.00元人民币。总价为1840元人民币。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安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春某某、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春某某、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定型模和钢模,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春某某、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经传唤能够及时到案,被告人春某某跟随鲁某某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两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不分主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智丽
检察官助理:扎史次木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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