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旬阳县**镇**社区**组。无前科。本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旬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后于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再次刑事拘留,后经旬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旬阳县**镇**社区**组。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于2016年5月19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4年2月28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本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旬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8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另外处理)欲在旬阳县城区开设“龙虎斗”赌场,其后通过被告人鲁某某介绍与境外赌场取得联系。刘某某利用从李某甲处转租的城区**路“铁蛋刀削面”**楼单元房作为开设“龙虎斗”赌场的场所,并安排李某乙(已判决)负责赌场收款、上码、赔付等事务,安排王某某(已判决)负责赌场记账、报码、网络操作等工作,安排被告人李某甲从事赌场服务工作。赌场运营期间,参赌人员根据网络电视机显示的境外“龙虎斗”赌博视频进行上码赌博,赌场则按照参赌人员所赢筹码数额的5%标准抽头渔利。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亦从事过报码、赔付工作,同时被告人鲁某某多次为刘某某、李某乙等人转发赌博网站登录网址、账号、密码以及转账账户等重要信息。
2014年1月10日18时许,该赌场被旬阳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扣押涉赌资金4.2万元,现场抓获正在参赌的冯某某、庞某某等9人,同时将涉案人员刘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传唤到案。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鲁某某投案自首。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投案自首。
经统计,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安排王某某、李某甲通过被告人鲁某某所转发的王某某账号给境外赌场转入上码赌资22.3万元,境外赌场通过王某某账户向刘某某赌场转款28.32万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1.有接触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账簿、银行交易明细、手机通话及短信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有证人冯某某、庞某某、栗某某等人证言;3.有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及案件现场照片;4.有电视机、笔记本电脑、验钞机等物证;5.有鲁某某、李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鲁某某、李某甲为刘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宏斌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在旬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519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讯问光盘2张,电子卷宗1册。
3.换押证1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讯问笔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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