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1********,汉族,中专文化,公交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街**委**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被宾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1********,满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被宾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2,200元。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9时17分许,被告人柏某某驾驶黑AC3***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龙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龙州路移动营业厅门前处,为躲避对向被告人鲁某某驾驶的在道路中央人行横道处掉头的黑LF7***号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内于某甲驾驶的黑A15***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害人于某乙驾驶的豪爵牌电动三轮车相刮撞后,又继续向前行驶将在长发桥上工作的被害人刘某某、任某某及行人被害人陈某某撞倒,同时在长发桥上工作的被害人芦某某紧急避险跳桥时受伤,在桥下施工作业的被害人孙某某被桥上跌落物体砸伤,车辆又继续向前行驶撞在刘某某停驶的大阳牌电动两轮车、长发桥桥墩、路边的院墙之后,车辆侧翻停驶于“宾县鑫声快捷商务宾馆”门前处,造成刘某某、任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于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生前因交通肇事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刘某某系生前因交通肇事致腰椎多处离断、心脏脱体外多发复合型损伤而死亡;被害人陈某某生前因交通肇事致肝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于某乙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颈脊髓损伤,导致呼吸衰竭而亡。经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鲁某某、柏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后已赔偿和解,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柏某某于当日在事故现场被宾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鲁某某于当日在宾县公交公司被宾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住院病历、驾驶员信息、车辆信息、营业执照、运煤协议、凭证、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材料;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鲁某某、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金山
检察官助理:于 淼
2021年1月4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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