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捕前住荣成市**街道**宿舍(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以寻衅滋事罪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捕前住荣成市**街道**宿舍(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县**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以寻衅滋事罪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9********,佤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捕前住荣成市**街道**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以寻衅滋事罪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8********,佤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捕前住荣成市**街道**宿舍(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以寻衅滋事罪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船员,捕前住荣成市**街道**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以寻衅滋事罪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船员,捕前住荣成市**街道**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区**镇**庄**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以寻衅滋事罪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赵某甲、刘某某、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0时许,在山东省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楼下,被告人鲁某某、罗某某、李某甲、赵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代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刘某某、郑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刘某某、郑某某的朋友苏某某上前拉架,右侧大腿部等处被打伤,伤后检查有右大腿远端肿胀明显,可扪及骨擦感及异常活动等外伤性改变,X线、CT检查示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折线清晰,断缘锐利,符合新鲜外伤性骨折,该右股部伤势已构成轻伤一级。后厉某某、李某某(系刘某某等人的老板)等人驾乘的面包车路过,李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代某某跑上面包车,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追打刘某某等人,并用拳殴打车内的陈某某等人,致陈某某右眼部受伤,伤后检查有右眼眼睑淤血肿胀等外伤性改变,CT检查示右眶内侧壁、下壁骨折,周围软组织肿胀,密度增高,并可见气体密度影,符合新鲜外伤性骨折征象,其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罗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罗某某、李某甲、赵某甲、刘某某、郑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鲁某某、罗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芳芳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鲁某某、罗某某、李某甲、赵某甲、刘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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