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1〕12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2002********,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乡**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5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6日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2002********,彝族,宁南县**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乡**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5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6日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5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鲁某某、苏某某在宁南县宁远镇洗布坝路30号何某某家门口将何某某的一辆价值1150元的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2、2020年9月5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苏某某窜至宁南县宁远镇洗布坝路民族小学在建工地的民工宿舍处,鲁某某负责放哨,苏某某翻窗进入民工倪某某等人住宿的房间内趁倪某某熟睡时将其放于枕头边价值508元的华为手机盗走。二人回到住宿的宁南县宁远镇“温馨旅馆”205房间内苏某某解开盗窃手机密码,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从被盗手机中转走现金1200余元。当晚二人转到宁南县宁远镇星星宾馆住宿,在507房间鲁某某又用支付宝通过扫码转账的方式从被盗手机中转走现金1600元。最后鲁某某在被盗手机内利用倪某某留存的身份信息在“京东APP”上注册京东白条并套出现金3500余元。
被告人鲁某某、苏某某共计盗窃金额7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 先 成
检察官助理:吉布你呷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116页,材料1份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4页。
4.《量刑建议书》一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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